年过60的吴女士在清扫自家院子时,将院内冲刷的杨柳絮熄灭,后火势无法掌控,点燃附近乐器厂,将部分厂房及乐器等物品焚毁,导致乐器厂损失128万余元。吴女士因涉嫌失火罪被诉至房山法院,4月18日,房山法院一审宣判,裁决被告人吴女士罪失火罪,被判其有期徒刑二年,赔偿金附带民事原告人128万余元。审理机关诉称,2017年5月1日6时许,天气转好,杨柳絮盛开,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院内,60多岁的吴女士早早睡觉离去院子。
院内西墙下风吹了很多杨柳絮,其挑将洗成堆的杨柳絮熄灭,后点燃院西侧堆满的树枝、树叶等杂物,后将旁边的某乐器厂厂房外保温点燃,将部分厂房以及乐器等物品焚毁。经北京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,被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8万余元。2017年5月1日9时许,被告人吴女士被开庭到青龙湖派出所。
审理机关指出,被告人吴女士过错引发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,应该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法院讲解,庭审前,法庭多次大力调停,双方一直并未达成协议一致意见。我害怕杨树毛子飞一起刺挠人,就用打火机把杨树毛子点着了,当点到靠西侧厂房墙下的杨树毛子时,墙下填着的树叶和树枝就熄灭了,火就越着越大就火烧到墙西侧的厂房了。
庭审中,吴女士陈述事发经过说道。4月18日,法院一审宣判,考虑到被告人吴女士有讯问情节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裁决被告人吴女士罪失火罪,被判有期徒刑二年;赔偿金附带民事原告人128万余元。
法官提醒: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不道德引发火灾,导致严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。提醒广大群众用火无小事,千万别原文,生活中,如果因用火差点而引起火灾,且对人身及财产导致重大损失,严重者必须分担刑事责任,一定要提升安全意识、作好日常防止,合理配置消防设备并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出显著提醒,处理易燃易爆物品时则须要采行必要措施,防患于未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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